儋州市医疗保障局:
你局《关于医疗救助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5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救助对象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如有参保前和参保后、未转诊和已转诊及救助身份变更等情况,其年度最高救助限额按照就高标准给予救助,不得叠加计算。已经按规定给付救助金的,不再重新计发。
二、已参保的救助对象,其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我省待遇衔接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后,与足额享受报销比例人员的差额部分不计入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按救助身份对应类别给予救助。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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