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增补了纳入试点范围的6个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现印发给你们。相关医保管理规定,参照《省医保局关于印发试点药品支付标准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93号)文件。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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