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四十一条: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关于公布202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药机构名单的公告》(2023年第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新疆博施济广药业有限公司、新疆济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第八十六分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第九0四分店三家自治区本级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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