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卫健委、省药监局《关于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保障正常就医秩序的通知》(晋卫医发〔2022〕29号)精神,根据当前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形势,决定从2023年2月10日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停止互联网首诊。已取得互联网医院资质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出现新冠相关症状的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不得开具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莫诺拉韦胶囊、阿兹夫定片、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等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物。
鼓励医疗机构积极申报和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严格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开展线上咨询和常见病、慢性病在线复诊,畅通医院药店处方流转通道,认真做好处方用药审核、电子处方流转和处方外配等工作。
特此公告。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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