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职业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主体责任,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29日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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