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药采中心字〔2023〕44号
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1〕246号)要求,现将公示无异议的产品予以公布,各申报企业登录内蒙古医药采购网—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系统—动态调整管理查看结果。
产品挂网后,生产企业可委托盟市遴选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组织配送,确保临床使用需求。各医疗机构参考企业申报价格在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系统进行议价采购。产品的采购、配送及结算等按照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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