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
为着力实现“群众办事不求人,最多只跑一次”的目标,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和《关于发布和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的通知》(新医保〔2020〕83号)要求,按照“六统一”和“四最”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在《关于发布和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的通知》(新医保〔2020〕90号)的基础上,对部分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材料、办理环节、办理时限进行优化,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2023版)》。现印发你们,请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并按照规定认真执行。
自治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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