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疫措施调整优化,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对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相关事宜补充说明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我局部分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延续许可的办理
相关延续许可事项办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恢复原办理流程,相关单位可在“渝快办”办事指南中查询。
二、关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变更注册补充资料时限要求
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补正资料提交时限恢复为一年,不再受理延期申请。
以上内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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