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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三批、第五批到期药品续约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3-25 08:00:01作者:佚名

  冀医保函〔2023〕2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中心,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属医疗机构:

  为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三批、第五批到期药品续约结果落地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续约结果落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续约范围为第三批、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到期药品(具体见附件)。

  二、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门诊保障定点药店作为采购主体,国家及省集中采购药品都要通过河北省医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三、采购周期与约定采购量

  2023年7月1日全省所有参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全面执行本次续约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3年,采购合同每年一签。采购年度内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配送企业选择

  中选企业每个统筹区原则上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并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如确有需要,可向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申请增加配送企业。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签订三方协议

  2023年6月30日前,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到期药品中选企业、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订三方购销合同。

  六、配套政策措施

  其他配套政策措施,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印发的《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冀医保规〔2021〕2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持续巩固集中采购成果。目前集采已进入进入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推进阶段,涉及多个批次和品种。各级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常态化制度化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有关要求,协同推进各项工作,持续巩固我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良好局面,不断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指导。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次续约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要强化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落实情况检查和督导,医疗机构作为中选产品配备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优先采购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要提前做好中选产品备货工作,保证各种规格齐全,便于临床使用。同时积极引导患者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进一步节约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

  (三)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集中带量采购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加深医务人员和患者对中选产品的认同感。密切监测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三批、第五批到期药品中选结果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ylbzj.hebei.gov.cn/content/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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