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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3-03-31 21:50:40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要求,推进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委组织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2018年版)》《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卫监督〔2011〕247号)同时废止。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进一步细化、优化,制定本地的相关许可程序和制度。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2.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2018年版)

  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审批方式。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工作。

  第四条 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应当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场所实施告知承诺,告知承诺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办理;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申请时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申请表》,申请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与卫生相关的主要设备和设施目录清单;

  (五)由取得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1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六)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

  (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八)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 选择现场形式并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办理的,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附1),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六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项资料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选择网上申请并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办理的,申请人应当通过当地政务服务网下载并填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附1),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六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项资料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人应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2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提交第六条第(五)、(六)、(七)、(八)项材料。

  第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取得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1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五)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选择现场形式并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指导经营者填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附2),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选择网上申请并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通过当地政务服务网下载并填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附2),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对被审批人未在承诺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卫生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卫生行政审批方式。

  第十五条申请人或经营者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或不予延续;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许可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作出新办、延续和撤销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公共场所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号、许可项目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日内将“公共场所被监督单位信息卡”的内容填报至国家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卫生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7日。

  附: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附1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

                             〔___年〕第__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____

  证件类型:___证号: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法人)

  单位名称: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证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地址: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 名:_____

  证件类型: ___编号: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公章)

  联系人姓名: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要求。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申请表》,申请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与卫生相关的主要设备和设施目录清单;

  (五)由取得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1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六)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

  (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八)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__项、第__项、第__项、第__项、第__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__年__月__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__项、第__项、第__项、第__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__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或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承,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2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___年〕第__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____

  证件类型:___证号: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法人)

  单位名称: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证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地址: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 名:_____

  证件类型: ___  编号: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公章)

  联系人姓名: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要求;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 由取得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1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五)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__项、第__项、第__项、第__项、第__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__年__月__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__项、第__项、第__项、第__项、第__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__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或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承,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4〕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工作。

  民航、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应当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申请表》,申请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与卫生相关的主要设备和设施目录清单;

  (五)由取得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1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六)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

  (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八)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六条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且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和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的经营项目,应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填写。其中,住宿场所和沐浴场所经营项目,应当按照相应范围界定的细类填写。如:住宿场所(宾馆)。

  第九条 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市、县(区)简称+卫公证字+〔4位初次发证年份〕+第+(4位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号)+号。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取得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1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五)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延续卫生许可证:

  (一)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程序办理;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经营场所检测报告(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或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名称(非迁址,如变更门牌或路名)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变更情况说明;

  (四)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点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变更后的卫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不变,原卫生许可证收回。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应及时向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损坏了的卫生许可证或复印件;

  (五)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补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并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经营者自行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注销卫生许可证或经营项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注销并出具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作出新办、延续、变更和注销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公共场所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号、许可项目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结束后,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5日内将“公共场所被监督单位信息卡”的内容填报至国家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卫生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7日。

  附表:1.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2.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3.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4.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5.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6.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格式及示意图

  表1

  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

  申请表

  

  申请事项: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用于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

  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三、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

  四、经营项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填写。

  五、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


  经营地址


  经营面积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 话


  联系人


  电 话


  经营项目


  所附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与卫生相关的主要设备和设施目录清单

  □由取得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1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及所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或侵权行为,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2

  

  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申请表

  

  申请事项: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用于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三、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

  四、经营项目:按照原许可项目填写。

  五、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


    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营面积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 话


   联系人


     电 话


   经营项目


  所附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由取得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1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及所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或侵权行为,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3

  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

  申请表

  

  申请事项: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用于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

  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三、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

  四、经营项目:按照原许可项目填写。

  五、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


    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营面积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 话


  联系人


     电 话


  经营项目


  变更内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所附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变更情况说明

  □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及所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或侵权行为,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4

  

  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发)

  申请表

  

  申请事项: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用于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发)。

  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三、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

  四、经营项目:按照原许可项目填写。

  五、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


  经营地址


  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 话


  联系人


  电 话


  经营项目


  申请补发

    原因

  □卫生许可证损坏

  □卫生许可证遗失

  所附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损坏了的卫生许可证或复印件

  □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及所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或侵权行为,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5

  

  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

  申请表

  

  申请事项: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用于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

  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三、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

  四、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 话


  联系人


  电 话


  申请注销

    内容

  □卫生许可证:

  □经营项目:

  申请注销

    原因


  所附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及所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或侵权行为,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6

  

  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格式

  

  内 容

  字体

  字号

  规 格

  颜 色

   C

   M

    Y

  K

  整证



  391mm*29mm





  卫生监督标志



  36mm*36mm

  100

  10

  0

  0

  底色(空心卫生监督、五星图案)



  334mm*218mm

  15

  5

  35

  0

  边框



  350mm*235mm

  36

  60

  75

  0

  卫生许可证

  黑体

  120


  烫金色

  市、县(区)简称+卫公证字+〔4位初次发证年份〕+第+(4位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号)+号

  宋体

  24


  0

  0

  0

  100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经营项目:

  宋体

  36


  0

  0

  0

  100

  负责人:

  宋体

  28


  0

  0

  0

  100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宋体

  24


  0

  0

  0

  100

  发证机关(公章)、发证日期

  宋体

  28


  0

  0

  0

  100

  

  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示意图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2018年版)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以及相关规章、卫生规范和标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我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一、纳入卫生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

  (一)住宿场所;

  (二)沐浴场所;

  (三)游泳场所;

  (四)美发、生活美容场所;

  (五)文化娱乐场所;

  (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七)商场(店)、书店;

  (八)候车(机、船)室。

  二、部分公共场所的适用范围界定

  (一)住宿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沐浴场所:指从事经营服务的公共浴室。包括(含会馆、会所、俱乐部等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等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等)、温泉浴、足浴等,不包括上述场所中的足疗、保健项目及独立设置且仅提供汗蒸服务的场所。

  (三)游泳场所(馆):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运动中心等。

  (四)美发场所:指经营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顾客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理发店、美发店、秀发店、剪发店、烫发店、美发厅、美发沙龙、发型设计中心等,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

  (五)生活美容场所:指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顾客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洁肤、护肤、保养、护理、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美容店、美容中心、美容院、美容会所、美容SPA馆、护容馆,不包括提供纹眉、纹唇、纹眼线等纹绣服务及美甲、按摩减肥和保健按摩等服务的场所。

  (六)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俱乐部)、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及其他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不包括音乐火锅、音乐茶座等涉及餐饮服务的场所和儿童游乐场。游艺厅(室)指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不包括网吧和棋牌室。

  (七)商场(店)、书店: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不包括专业市场、农贸市场以及柜台(摊位)独立经营的商场。

  (八)公共交通等候室:特等和一、二等站的火车(含地铁、高铁等)候车室、候船室、机场候机室、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三、有关要求

  (一)纳入卫生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二)民航、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上述范围未涵盖的公共场所,暂不纳入我区卫生监督范围,对新业态、新行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各地执行情况,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适时作出调整。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2018年版)自2019年1月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7日。

  

  附件4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行为,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诚信意识和信誉约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各类公共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是指我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日常经营中的卫生信誉状况。卫生诚信档案由公共场所所在地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也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监督执法机构建立。

  第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

  第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一)公共场所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总面积;

  (二)许可信息:主营类别、兼营类别、经营场所及面积、

  发证机关、卫生许可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日期;

  (三)监督信息:监督日期、监督结论、监督部门、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四)量化等级信息:评级年度、量化等级、评级日期、评

  级机构;

  (五)处罚信息:案件受理日期、案件来源、立案日期、违法事实、案由、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整改情况;

  (六)投诉举报信息:被投诉日期、被投诉举报内容、调査处理结果、办结日期、处理部门;

  (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获取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以下方式采集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信息: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获取的信息;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

  (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反馈的信息;

  (四)其他方式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卫生诚信档案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及时采集并更新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信息,加强信息数据的日常运行维护

  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信息,审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wsjkw.nx.gov.cn/xwzx_279/tzgg/202303/t20230308_3988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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