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按照“示范先行、以点带面、分类推进、社会共治”的原则,在全省建成首批50家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示范单位,推动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二、工作步骤
从2023年3月份开始,至11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4月)
制定方案,动员部署,组织培训,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7月)
各市县选择化妆品专营店、超市、免税店、美容美发机构和宾馆(酒店)等不同类型企业参加示范单位建设活动。
(三)考评验收阶段(8月份)
进行考评,符合要求的,在“海南要闻”上进行公示,并予以通报。
(四)深化推广阶段(8月-11月)
进行总结,在全省范围内深入推广示范单位建设活动,成熟一批,公示一批,建成一批,确保形成规模效应。
三、示范建设标准
(一)人员管理
1.建立并实行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2.制定培训计划实施人员培训。
(二)进货管理
1.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2.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
3.每次购进化妆品需有记录。
4.购进化妆品时应索取正式发票或相关票据。
(三)销售管理
1.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
2.按照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3.化妆品经营场所和仓库应保持内外整洁。
4.化妆品广告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5.不自行配制化妆品。
(四)售后管理
1.开展化妆品诚信经营公开承诺。
2.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举报投诉、不合格产品下架召回和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
3.对过期失效、包装破损、产品质量问题等不合格化妆品的确认、报损和销毁应如实记录。
供稿:化妆品处
撰稿:陈杰
审改:钟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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