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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4-14 23:53:43作者:佚名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晋医保函〔2023〕2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39号),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及我省发布的医用耗材集采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关于公布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产生的中选产品(见附件),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依据各医疗机构报量及“中选产品选量”结果产生。

  省药械采购中心按照相关要求组织辖区内各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的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完成《山西省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的签订工作。

  二、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一)全省所有参与种植体系统集采的医疗机构自2023年4月20日起执行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3年。

  (二)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落实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要求

  (一)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各医疗机构要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优先采购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对于中选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原则上应组套采购,如因临床需要按部件单独采购的,可按部件采购。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可在同一中选产品系统内根据临床需要选择不同规格、型号的部件组套使用,按照同一产品系统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1:1)实际完成套数统计协议采购量,配件包不计入协议采购量。配件包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使用,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品系统内该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中。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口腔种植体系统省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一产品系统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可继续执行原协议约定的价格。

  (二)强化中选产品供应保障。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加强质量管理,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确保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使用需求。中选产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能力强、覆盖率高、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范围需覆盖所有参加口腔种植体系统集采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应配备足够的配套工具,配套工具与协议采购量的比例不低于1:50。对需求量大、医疗机构数量多的地区,适当增加配套工具投放比例;对需求量小、医疗机构数量少的地区,应按采购协议及时送达配套工具,确保采购协议量的顺利完成。

  (三)做好中选产品挂网采购。省药械采购中心要完善采购平台功能,及时将种植体系统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企业未申报的产品系统和未中选企业的产品系统均视为非中选产品系统,非中选产品系统中包含中选产品部件的,按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省药械采购中心要将非中选产品纳入监测管理范围,执行备案采购,并定期监测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采购行为,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集采成果平稳落地实施。

  (四)加强部门协同。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文件要求,加强集采结果精细化管理,细化落实各项政策及措施,确保中选结果平稳有序落地实施。各医疗机构要积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精细化管理。各生产和配送企业要做好产品供应和配送监测,做好产品调配,及时研判短缺风险,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广大患者。

  

  附件:口腔种植体系统中选结果.pdf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ybj.shanxi.gov.cn/xxfb/xxgkml/202304/t20230414_83543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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