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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4-15 00:14:41作者:佚名

  

  

  为鼓励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要求,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经合法性审查,制定出台了《安徽省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4月1日期正式施行。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举报奖励的标准是什么?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举报事项涉及的应当追回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以下称案值)的一定比例,分段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除举报事项外,查实的其他违法违规金额不纳入案值计算。奖励具体标准为:

  (一)案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照案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200元;

  (二)案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部分,按超过10万元部分的2%增加奖励金额;

  (三)案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超过50万元部分的1%增加奖励金额;

  (四)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在举报奖励金额基础上增加20%;

  (五)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举例:如某举报人举报线索经查属实,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00万元,按规定可获得举报奖励资金为:10万*3%+40万*2%+50万*1%=1.6万元。

  二、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要求哪些条件?

  举报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获得举报奖励资金: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

  (二)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举报人匿名举报但有领取奖励意愿的,在医保部门通知领取奖励后,及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银行账户等相关资料,可以兑现奖励。

  举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为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医疗保障部门委托履行基金监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

  (二)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

  (四)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五)举报前,相关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

  (六)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三、举报奖励领取程序是什么?

  1.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并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形式告知举报人奖励事宜。(注: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的,视为自动放弃)

  2.举报人应当在收到《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或者受托人办理身份确认手续,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办理确认手续。逾期未办理身份确认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3.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举报人身份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足额打入举报人指定账户。

  举报人可通过邮件、现场等多渠道办理身份确认手续,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有效证明、银行账户信息、《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等。委托他人办理确认的,受托人应当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持所有举报人授权书办理确认手续。

  四、举报奖励资金来源是哪里?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县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解读机关:省医保局

  咨询处室:基金监管处

  联系人:戚志春

  联系方式:0551-69029716


原文链接:http://ybj.ah.gov.cn/public/7071/147993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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