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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自治区本级门诊慢性病定点药店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4-14 23:37:45作者:佚名

  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方便慢性病参保人员购药和费用结算,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自治区本级关于协议定点药店提供慢性病药品和特药慢性病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医保〔2019〕90号)规定,现组织开展自治区本级门诊慢性病药店定点管理工作,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药店确定的基本原则

  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慢性病购药定点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慢性病药店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定点、动态管理”。

  二、门诊慢性病定点药店申报条件

  (一)从事药品类经营业务的医药连锁零售企业(直营)或集团且为自治区本级医保定点资格1年(含)以上均可自愿申请;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营业期间保证在岗;

  (三)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所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药店独立设置,实际经营面积80平米以上,经营场所如为租赁,应提供连续3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

  (四)具备相应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及管理经验,有符合规定的冷链运输能力;设置慢性病药品专门经营区域,包含独立的药品领域,用于仓储、药品销售、药学服务、病人服务和休息等;

  (五)申报前一年无违反《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行为;

  (六)药品种类齐全,可满足慢性病患者的购药需求。供应的药品(除国谈药、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按照不得高于自治区药品和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挂网价格销售。乙方供应的门诊统筹药品中的国家谈判药品,严格按照国家谈判价格销售;其中国家谈判仿制药品、竞价药品按照不高于自治区药品和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挂网价格销售。乙方供应的门诊统筹药品中国家和自治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按照不高于正在执行的国家和自治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销售。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环节

  1.发布通知。2023年4月12日—4月14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上发布通知。

  2.自主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报名,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请资料(详见附件1-5),填写申报表格、加盖公章,于2023年4月14日19:00之前将以上材料扫描成PDF版,将PDF版及纸质版材料交予501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二)评审环节

  1.初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信息核查结果进行初审。

  2.评审由评审小组综合考虑服务参保人员数量、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分布,最终确定自治区本级门诊慢性病零售药店名单。

  (三)结果运用

  1.评审结果报备评审确定的自治区本级门诊慢性病零售药店名单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行政部门备案。

  2.对外公示对经评审拟纳入的零售药店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被举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资格。

  3.开通资格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自治区本级门诊慢性病定点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对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零售药店,取消医药连锁零售企业(直营)或集团的申请。

  (二)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者逾期提交申请的不予受理。

  

  联系人:旭胡拉0991-8800517

  

  附件:附件1_受理材料清单

      附件2_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申请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信息登记表

      附件3_定点零售药店职工花名册

      附件4_:申请门诊慢性病药店名单信息汇总表

      附件5_承诺书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2023年4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ylbzj.xinjiang.gov.cn/ylbzj/mlgktzgg/202304/ac34050792a34ab8a700c84d96136ec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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