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精神,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物中心)于2023年4月-6月拟开展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确定工作。现将2023年自治区本级医药机构定点申请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申请
受理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4月26日(10天)。各医药机构按照“符合条件、自愿申请”的原则,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下载“附件”,填写申请表,将申请材料上传至新疆医保服务平台单位网厅(网址:https://fuwu.xjylbz.cn/#/Index)。
二、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应对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医药机构,取消本次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医保定点的申请。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上传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上传申请材料、评估、公示、开通资格等相关事宜通过钉钉群(群号30570011224)进行通知,因医药机构未进群或未及时关注等自身原因错过时间节点的,视为自动放弃。
受理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联系人:王悦儒
联系电话:0991—8800517
附件5: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评估评分标准
附件6: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评估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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