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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4-26 21:40:21作者:佚名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鼓励天津市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打造高端医疗器械创新引领,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天津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3年5月29日前书面或邮件反馈至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邮件主题处注明“二类创新程序意见”。

  联 系 人:杜茗勋;联系电话:022-23520832;

  电子邮箱:tdaqxc@163.com。

   

  附件:天津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6日

  (公开属性: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鼓励我市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打造高端医疗器械创新引领,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申请的审查认定及其注册。

  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直接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部门职责]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医疗器械检验、审评、审批、监管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查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

  市药监局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的受理、决定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天津市医疗器械审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市器械审评查验中心)设立天津市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对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市药监局申请创新医疗器械审查认定:

  (一)产品已明确界定为第二类医疗器械。

  (二)产品具有技术创新领先优势;

  (三)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四)产品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第五条[优势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该产品具有技术创新领先优势:

  (一)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且申请创新产品注册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

  (二)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且申请创新产品注册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

  (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第六条[申报资料] 拟申请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在产品基本定型后,向市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提交《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支持拟申请产品符合本程序第四条和第五条要求的资料。资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二)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

  (三)界定产品管理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1.产品的适用范围或者预期用途;

  2.产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

  3.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

  (五)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1.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

  2.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如有);

  3.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

  (六)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七)产品说明书(样稿)。

  (八)其他证明资料。

  (九)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七条[审查流程] 市药监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创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对资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应予受理。

  天津市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审查认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药监局主管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将理由及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于已受理的创新产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可书面提出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公示与异议] 对拟纳入创新医疗器械的,在市药监局官方网站将申请人、产品名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出具《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审批通知单》(见附件2)。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市药监局应在收到异议起7个工作日内,对收到的相关意见进行研究,作出最终审查决定。

  第九条[不予通过]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资料,不予通过审查:

  (一)申请资料虚假的;

  (二)申请资料内容混乱、矛盾的;

  (三)申请资料的内容与申报项目明显不符的;

  (四)申请资料中产品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不完整、专利权不清晰的;

  (五)无法提供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国内领先的相关证明资料的。

  创新审查结果不影响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

  第十条[提前介入] 对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市药监局及相关技术机构应在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技术审评过程中,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查的原则建立沟通机制,对企业申报注册工作给予专项辅导。

  第十一条[智能审评] 天津市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可以与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技术审评过程中就产品研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性问题、临床试验方案、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等问题沟通交流。

  天津市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在产品注册受理前,可依企业申请,通过智能审评系统,对企业拟提交注册的资料开展立卷审查,立卷审查内容应形成记录,作为产品后续审评审批的参考。

  第十二条[优先检验] 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市检验中心)所为创新医疗器械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对其检验申请单独排序、优先检验、优先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检测一般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检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第十三条[注册受理] 对创新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市药监局政务服务处应当优先受理,并将该注册申请项目标记为“创新医疗器械”,当日流转。

  第十四条[优先审评] 市器械审评查验中心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创新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自收到补正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专家审评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经市器械审评查验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第十五条[优先查验] 市器械审评查验中心应对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予以沟通辅导,并优先开展体系核查。

  符合我市减免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体系核查现场检查情形的,可根据申请人申请,按照《关于减免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体系核查现场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药监械注〔2022〕6号)减免体系核查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优先审批] 市药监局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创新医疗器械产品行政审批。

  第十七条[申报限制] 纳入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在审查认定通知之日起5年内,未申报产品注册的,不再享有本程序规定的优先事项。5年后,申请人可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的审查认定。

  医疗器械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如临床试验方案修订,结构组成、使用方法、规格型号、预期用途、适用范围或人群的调整等,申请人应当评估变更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发生变化的创新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终止条件]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药监局可终止本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

  (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伪造和虚假资料的;

  (四)全部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视为撤回的;

  (五)失去产品全部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专利权或者使用权的;

  (六)经专家审查会议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照本程序管理的;

  (七)申请产品不再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

  第十九条[变更注册] 按本程序审批的医疗器械申请变更注册的,市药监局予以优先办理。

  第二十条[技术融入] 市检验中心、市器械审评查验中心应当加强对新材料、新技术的研究验证,为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合格上市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第二十一条[监管要求] 市药监局应当加强对创新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对于附条件批准上市的,督促企业按时限完成附带条件。

  第二十二条[鼓励清单] 鼓励以下产品申报天津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

  (一)国家或市级医疗器械创新任务揭榜产品;获得国家项目支持或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医疗器械产品;具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且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的医疗器械产品;高校及科研机构先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属于中医器械、智能康复、人工医疗设备、口腔材料、组织修复与可再生材料、分子诊断仪器及试剂、人工器官与生命支持设备、健康监测装备、机器人等医疗器械产品,应用增材制造、微纳制造等先进加工工艺的医疗器械产品,涉及远程医疗、智能穿戴、人工智能、数字疗法、基因工程等高科技类型医疗器械产品,医疗美容用医疗器械,以及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产品;

  (三)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的医疗器械产品;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产品;

  (四)临床急需或者临床罕见的医疗器械产品;

  (五)已取得进口注册证或者已在国外取得上市许可文件落户本市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

  (六)其他技术领先,填补本市空白的医疗器械产品。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药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天津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申请表

  (境内申请人)

   

                                       

  

  

  产品名称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注册

  地址


  生产地址


  规格型号


  性能结构及

  组成


  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


  适用范围或者预期用途


  产品是否已基本定型

  □ 是    □ 否

  产品类别及分类编码


  创新依据

  (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在相应选项后打勾)

  □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且申请创新产品注册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

  □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且申请创新产品注册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

  □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e-mail:                         手机:                             

   

  申请资料:

   

   

   

   

  (可附页)

  备注:申请人如实填写利益相关方面的专家/单位信息,包括并不限于理化指标检测、生物性能试验、动物实验、临床试验、合作研究者、知识产权买卖方等,并明确申请回避的专家及理由。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日期: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tjyj/XWDT149660/GZTZ149685/202304/t20230426_6217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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