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卫督函〔2023〕46号
答复类别:A类
刘健代表:
《关于助推我省抗疫药品及时挂网入院破解疫情防控“用药荒”的建议》(第145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省疫情用药目录
我省未制定疫情用药目录,我委指导医疗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以及患者具体病情配备和使用相关药品。
二、关于医疗机构配备国家谈判药品
省医保局已会同我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快2022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28号),明确医疗机构是国家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自新版目录实施起2个月内召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
我委支持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医疗机构应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配备国家谈判药品,提高国家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杨闽红
联 系 人:张鸿宇
联系电话:0591-87824331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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