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询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附件1所列备案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产品年度报告,我局已向附件1所列备案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2),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本《责令改正通知书》,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责令改正通知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
邮编:401120
联系电话:023-60353709
特此公告。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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