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国药监药管〔2020〕20号),进一步巩固医疗机构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工作机制,提升我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水平,省药监局决定启动第二批四川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医疗机构)遴选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将医疗器械不
良事件监测哨点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按照《四川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医疗机构)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并有意愿、有能力开展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积极申报。
二、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应对医疗机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于2023年6月2日前将四川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单(一式两份)邮寄至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邮箱号:scsypblfy@163.com。)
三、省药监局根据审核意见择优认定,对四川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医疗机构)下发认定通知。
联 系 人:文竹、宋迪(省中心)
联系电话:028-86927030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69号金蓉大厦704室(邮编:610041)
附件:四川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医疗机构)工作实施方案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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