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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金珠等五名参保人员以及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时间:2023-06-09 23:20:46作者:佚名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张金珠等五名参保人员以及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参保人员张金珠(身份证号:12010319XXXXXX6120)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4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参保人员刘勇(身份证号:12010219XXXXXX2315)存在办理虚假偏瘫门诊特殊病登记并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4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三、参保人员李振兰(身份证号:12010219XXXXXX1428)存在办理虚假偏瘫门诊特殊病登记并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4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41108.99元。

  四、参保人员高宏(身份证号:12010319XXXXXX3818)存在办理虚假偏瘫门诊特殊病登记并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43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

  五、参保人员刘凤静(身份证号:12010519XXXXXX1243)存在办理虚假偏瘫门诊特殊病登记并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4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44080.87元。

  六、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4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相关附件: 关于对张金珠等五名参保人员以及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2023.6.7.doc


原文链接:http://ylbz.tj.gov.cn/xwzx/tzgg/202306/t20230609_6271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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