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在有效期内未获批准正式执业的,所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行失效。以下16家单位(详见附件)已超出医疗机构设置有效期,现公告设置批复失效。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失效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6月8日
为高质高效推进2025年为民实事,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
9月19日上午,富川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富川县”)...
为进一步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学术交流,提升其专业...
9月17日,第22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简称“东博...
近日,第三届广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医师教学能力大...
为扎实推进乡村振兴帮扶工作,强化党员干部的历史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