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卢慧珍等四名参保人员以及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参保人员卢慧珍(身份证号:12010219XXXXXX1747)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4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71103.82元,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二、参保人员孙世英(身份证号:12010419XXXXXX3520)存在办理虚假偏瘫门诊特殊病登记并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4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三、参保人员吴青(身份证号:12010319XXXXXX6126)存在办理虚假肺心病门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4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四、参保人员孙秀敏(身份证号:12010519XXXXXX1227)存在办理虚假偏瘫门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4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五、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串换诊疗项目及超仪器适用范围开展“超级光线治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5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76173.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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