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国家中医药局公布《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对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加强管理。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是师承教育的主体。《管理办法》指出,指导老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累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年以上。继承人应为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具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在师承学习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指导老师根据继承人专业能力、资质水平确定师承学习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平均每月带教时间不少于8个半天;对继承人传授中医药理论、学术观点、实践经验与专业技能等,指导继承人加强中医药经典理论学习;确定继承人跟师实践、理论学习的方式与内容,定期批阅继承人的学习记录等跟师学习资料。
在师带徒程序与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双向自愿选择,确立师承关系,签订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协议》。
据悉,师承教育分为与院校教育相结合、与毕业后教育相结合、与继续教育相结合及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4类。其中,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尚无相应的管理规范,《管理办法》适用于此类师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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