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体 | 救济渠道 | 方式 | 期限 |
1 | 行政相对人 | 申请行政复议 | 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
2 | 行政相对人 | 提请行政诉讼 | 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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