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体 | 救济渠道 | 方式 | 期限 |
1 | 行政相对人 | 申请行政复议 | 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
2 | 行政相对人 | 提请行政诉讼 | 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
9月25日,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研制的基孔肯雅病毒核...
2025年以来,宁夏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坚持以“四个最严”为...
为进一步提升专职检查员业务能力,近日,省药品监管局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省药...
9月24日,2025年贵州省药物警戒技能大比武活动在...
药品经营(批发)许可信息通告(2025年第37期)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