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省局组织对相关企业研究制订的楮实子等2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进行了技术审核,形成了第十一批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拟公示标准。现予公示,公示期为即日起15天。在公示期内,对公示标准有意见建议,可向我局提交书面反馈意见。
联 系 人: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方翠芬 张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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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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