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药采中心字〔2023〕142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2〕246号),我区开展药品价格联动工作,期间接到部分投诉材料,相关被投诉企业须对投诉事项进行澄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澄清材料
企业如对投诉内容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证据和佐证资料。递交材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3)、澄清说明和相关佐证资料,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二、递交方式
(一)通过网上递交材料的企业,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专项业务”—“药品价格澄清专项通道”,以PDF的格式上传澄清材料,多项内容需制作为一个PDF文件。
(二)企业可现场递交材料,将佐证资料递交至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一楼业务咨询室。
三、受理时间
2023年6月29日至7月3日。
四、其他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澄清的,在不影响临床供应的情况下,将暂停相关医用药品交易资格,企业违规行为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0版)》处理。
联系方式:王老师 0471-4904995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街19号
附件:1.澄清药品列表
2.业务受理表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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