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采期满药品十四省(区、兵团)联盟
接续采购公告(一)
各相关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文件精神,减轻群众医药负担,河南、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海南、贵州、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4省(自治区、兵团)组成省际联盟,拟对第二、三、四、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十四省(区、兵团)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由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承担联盟采购日常工作,相关公告由河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印发。
特此公告。
附件:联盟接续采购品种目录
十四省(区、兵团)联盟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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