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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8-26 23:11:40作者:佚名

  

  

  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包含哪些内容?

  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传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的办理。

  二、有哪些适用情形?

  (一)制度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后,可申请转移接续。

  (二)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三、如何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可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天津医疗保障网上办事大厅、津医保APP线上提交申请,也可向本市经办机构线下窗口申请。

  四、办理进度查询方式?

  参保人员可通过天津医疗保障网上办事大厅、津医保APP进行查询。

  五、转移年限如何计算?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到本市的外省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作为本市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对跨统筹地区转出后再次转回的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纳入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范围。

  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后,对重复的医保缴费年限不进行重复计算。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综合计算其累计缴费年限。

  

  


原文链接:http://ylbz.tj.gov.cn/xxgk/jdhy/202308/t20230825_6385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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