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药采中心字〔2023〕177号
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2〕246号)文件要求,现将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信息予以公示,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企业申报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信息。申报企业登录内蒙古医药采购网—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系统—动态调整管理查看信息。
二、公示时间
2023年8月21日至8月28日。
三、其他事宜
(一)各有关企业若对公示信息及产品价格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佐证资料,逾期和不按规定递交的不予受理。
(二)企业递交申(投)诉材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情况说明和相关清晰有效的佐证材料。
(三)递交方式
1.申投诉材料可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耗材产品申报业务申投诉递交业务受理。
2.通过现场递交材料的企业,将材料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公章需清晰可见)后,经窗口递交进行办理。
(四)公示期间接到的申(投)诉集中处理,届时将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统一进行结果公布。公示无异议产品将纳入自治区医用耗材产品交易库。
四、联系方式
0471-4919735(资料受理)、0471-4930595(业务咨询)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街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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