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科教发〔202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加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和样本运输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委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即行废止。
附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3年8月18日
相关链接:《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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