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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好内政办发〔2021〕17号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1-05-06 21:18:33作者: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全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内政办发〔2021〕17号,以下简称《意见》),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意义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制约妇幼健康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对全面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进行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是新时期推动妇幼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十四五”时期妇幼健康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核心内涵,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思想统一到《意见》上来,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强力推进我区妇幼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因地制宜抓好贯彻落实

  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化医疗卫生体系、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的重要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落实责任。要对照《意见》目标要求,准确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突出问题,抓紧研究制定针对性、可操作的贯彻落实方案,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下一步主攻的方向和主要任务,层层分解细化责任,着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确保各项任务措施逐项落地,总体目标如期实现。各盟市贯彻落实方案于6月底前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妇幼处。

  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大的民生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健康事业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健康内蒙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切实加大领导、建设、管理、投入和考核力度。要加强部门间协作,强化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妇幼健康事业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满足妇女儿童日益增强的健康服务需求。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稳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所有权性质,确保妇幼保健机构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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