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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优化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政策已惠及68万余人

时间:2023-09-02 20:29:39作者:佚名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开展以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聚焦群众在医疗保障领域的关心关切,倾听群众呼声,围绕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急难愁盼”问题,出台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确保灵活就业人员应保尽保、待遇享受无缝街接。

  一是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的通知》(新医保发〔2023〕16号)。区本级、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博州、塔城地区、伊犁州、克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下调至7.5%,今年1-7月,累计为灵活就业人员减征医疗保险费3128.88万元。

  二是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2022年8月16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印发《关于明确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新医保发〔2022〕38号),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从7089元降为4253元,叠加降低缴费率政策,已惠及全区68.06万名灵活就业人员,一个年度可直接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7134万余元。

  三是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如果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

  下一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持续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基金监测等工作,确保灵活就业人员各项医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原文链接:http://ylbzj.xinjiang.gov.cn/ylbzj/ybdt/202308/623dff3a1bee42ff9c4bdefdc53639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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