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医保办〔2023〕32号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局属相关部门: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结合定点医疗机构临床需要和基金支付能力,经组织专家评审,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目录》”),自2023年9月1日起在全区执行。本次纳入《目录》的中药配方颗粒按“乙类药品”管理,国家和自治区集中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以集采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目录》中标注“□”的品种为单独使用时不予支付,且全部由这些饮片组成的处方也不予支付。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2023年)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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