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卫生健康委:
报来《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撤销灵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药物维持门诊及开设灵山县人民医院药物维持门诊的请示》(钦卫报〔2023〕44号)收悉。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4〕91号)要求,你市卫生健康、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对灵山县人民医院开设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以及撤销灵山县疾控中心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相关工作进行了预审,自治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秘书处(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了初审和现场评估。综合预审、初审和现场评估意见,并经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药监局审核同意,经研究,同意灵山县人民医院开设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撤销灵山县疾控中心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请做好交接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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