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自治区和兵团参保人员就医、用药需求,提升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函》相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新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确定了《2023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增补工作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按《方案》要求现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9月22日至9月28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监督。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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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建议反馈电话:新疆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991-8801131/1357997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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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督电话: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机关纪委0991-8800515
附件:2023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增补工作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新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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