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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10-22 04:10:41作者:佚名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24号),为了让广大参保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此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调整的有关政策,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筹资标准制定背景及依据

   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增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

   一是落实国家对个人缴费标准的刚性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中明确要求“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0元”。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稳步提高个人缴费筹资标准要求,我市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居民医保一档380元/人·年,执行国家最低标准。同时,财政补助也同步提高30元,达到640元/人·年。从费用比例来看,财政补助占了近三分之二,减轻了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二是制度可持续运行的内在逻辑。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医药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以及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疾病谱变化等,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和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的大背景下,合理提高筹资标准,可有效支撑基本医保制度长期稳定运行,更好减轻参保患者的看病就医负担。

   二、主要政策

  (一)明确筹资标准。参加我市2024年度居民医保一档筹资标准1020元,财政补助640元、个人缴纳380元;二档筹资标准1395元,财政补助640元、个人缴纳755元。2024年在渝高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筹资标准990元,财政补助640元、个人缴纳350元;二档筹资标准1365元,财政补助640元、个人缴纳725元。

  (二)调整待遇水平。

   1.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继续实施倾斜,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从2024年起,孕产妇产前检查费补助限额提高至300元,住院顺产分娩定额补助提高至600元,一定程度减轻了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3.按照国家文件精神,从今年起,在渝高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待遇享受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入学时参加我市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时间为完成缴费的次日至次年12月31日。

   为确保平稳过渡,今年参加2023年9月至2024年学年度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待遇享受时间从2023年9月至2024年12月。

  (三)集中参保期。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为方便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参保,在2024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政策原文: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


原文链接:https://ylbzj.cq.gov.cn/zwgk_535/zcjd/wzjd/202310/t20231013_12429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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