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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备案流程的通知

时间:2023-10-22 05:34:02作者:佚名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省医保信息中心,省属医疗机构:

      建立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是提高谈判药品可及性、满足参保患者用药需求的惠民利民政策措施,为进一步优化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备案流程,方便群众购药报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谈药品“双通道”院内备案“一窗办”。参保患者在“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医务人员通过院内系统查询患者所需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医院是否配备,需通过“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外购的,应协助患者(或代理人)填写备案表,患者(或代理人)持备案表在医保办(或药剂科)“一窗”完成医疗机构备案手续。不得让患者(或代理人)在医院医保办、药剂科、医生诊室、护士站等来回跑路。 

      二、统一全省“双通道"药品外购备案表样式。各地办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购药备案时,应统一执行《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58号)中“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药品外购备案表(样表)”,各地不得自行增加备案表内容,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备案环节和内容。

      三、加快推进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应用工作。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推进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34号)要求,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加快推进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应用工作,尽快实现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处方流转、备案线上办理。

      简化国谈药品“双通道”备案流程是省医保局主题教育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国谈药品“双通道”院内备案“一窗办”已列入全省第二批医保便民惠民新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抓紧落实,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优化、简化本地备案流程,7月底前,各市应实现国谈药品“双通道”在医疗机构内备案“一窗办理”,不断提高医保服务便民化、智能化水平,切实减轻群众医保报销来回跑路负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备案流程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ybj.ah.gov.cn/public/7071/148463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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