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9日。按照国家、自治区、兵团新出台政策,经征求各统筹地区意见建议,对两定评估细则进行修订,起草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2023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建议请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反馈。
意见建议反馈邮箱:183999827@qq.com
意见建议反馈电话:自治区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0991-8801131/13579974241
附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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