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保健动态网!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11-01 08:08:29作者:佚名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3年10月20日,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医保支付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收费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110100002)调整为10元/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110100002.01)调整为6元/次。

  (二)一般诊疗费服务内容。一般诊疗费合并的项目包括挂号费(1101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110200001)、专家门诊诊查费(110200002)、急诊诊查费(110200003)、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10200004)、肌肉注射(120400001)、静脉注射(120400002)、心内注射(120400003)、动脉加压注射(120400004)、皮下输液(120400005)、静脉输液(120400006)、小儿头皮静脉输液(120400007)、门诊药事服务成本。上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维持现行价格政策规定的内容不变。

  (三)调整医保定额报销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110100002)的医保定额报销标准调整为9元/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110100002.01)的医保定额报销标准调整为5.5元/次。

  (四)执行范围。一般诊疗费限在我市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

  (五)执行时间:本通知从2023年10月31日起执行。

   

  

  

  政策原文: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ylbzj.cq.gov.cn/zwgk_535/zcjd/wzjd/202310/t20231025_1246792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隔线----------------------------
推荐内容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保健动态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华夏世家中医学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保健动态网 bjdt.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监督电话:17610609455,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