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 “三医联动”改革、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决定调整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3项医疗服务项目的指导价格、说明等要素(见附件)。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规定的计价单位、指导价格、项目内涵、说明等执行;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得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诊疗等。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目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反馈河北省医保局拟调整“经胃镜食管静脉曲张治疗”等3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情况报告意见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183号)的要求,结合此次价格调整,探索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公立医院调价增量内部分配协同传导机制,确保技术劳务类项目的调价增量,在公立医院内部优先朝着有利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方向传导。选取7家省直医疗机构作为试点,对本次调整的3项医疗服务项目调价增量部分的60%用于医务人员薪酬发放,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劳务价值。
试点范围: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河北省中医院、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
试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科学制定本次调价增量的内部分配预案。分配预案于文件执行1个月后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报备。同时,做好试行过程中的跟踪监测,并按要求提供内部调价增量分配情况。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 月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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