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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依申请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3-11-01 09:09:07作者:佚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1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对象依申请救助工作程序,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依申请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

  电子邮箱:jlsybjdy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依申请救助意见反馈”。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邮编:130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依申请救助意见反馈”字样。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依申请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0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

  依申请救助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有关要求,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现就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依申请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申请救助适用范围

  (一)医疗救助“四类人员”。按照16号文件有关规定,由我省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病患者为医疗救助“四类人员”,通过依申请方式实行救助。各统筹地区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内(即身份确认所属一个自然年度内,以下同)在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经个人申请按规定予以相应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按其身份认定地所属统筹地区医疗救助四类人员救助政策执行。

  (二)医疗救助“一类、二类、三类人员”。按照16号文件有关规定,医疗救助“一类、二类、三类人员”纳入“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上述3类人员如因异地就医、系统结算故障等原因在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时,可通过依申请方式获得医疗救助。

  二、依申请救助办理程序

  (一)医疗救助“四类人员”

  1.申请。由本人于身份确认当年或年底前同身份认定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级医保部门提出书面救助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由其本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有条件实施网上救助申请受理的地方,可通过互联网提出救助申请。

  各统筹地区要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内身份确认前在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追溯。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追溯。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可多次提出医疗救助申请。本人(委托代理人)应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申报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具体材料清单包括:本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困难身份证明;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病历本以及医疗费用发票、结算票据等;存在商业健康保险赔付的需提供相关赔付情况材料,不存在的应做出书面承诺;银行卡复印件;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受理。乡镇(街道)或县级医保部门应指导申请人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完整性进行检查。申请人困难身份明确、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申请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尚未认定的,应待相关部门完成其身份认定后再对其提交的医疗救助申请予以受理。

  3审核。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及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将材料、审核意见等及时上报县级医保部门。如申请人直接同县级医保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由县级医保部门按规定完成。

  4审批。县级医保部门自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拟批准的医疗救助金额进行核算并公示,公示期为5天。申请人直接同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的,县级医保部门通过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县级医保部门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于不予医疗救助的,申请人直接同县级医保部门提出救助申请的,由县级医保部门在签署审批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申请人直接同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的,县级医保部门在签署审批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二)医疗救助“一类、二类、三类人员”

  1.申请。由本人于相关医疗费用发生当年或次年年底前同身份认定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级医保部门提出书面医疗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清单参照医疗救助“四类人员”);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由其本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有条件实施网上医疗救助申请受理的地方,可通过互联网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2.受理。乡镇(街道)或县级医保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完整性进行检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指导申请人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及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将材料、审核意见等及时上报县级医保部门。如申请人直接同县级医保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由县级医保部门按规定完成。

  4.审批。医保部门自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拟批准的医疗救助金额进行核算,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于不予医疗救助的,申请人直接同县级医保部门提出救助申请的,由县级医保部门在签署审批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申请人直接同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的,县级医保部门在签署审批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三、依申请救助资金发放

  医疗救助对象依申请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医保部门在完成审批后,要及时将拟批准的救助金足额拨付至救助申请人提供的金融机构账户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对本地区医疗救助对象依申请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并优化本地依申请救助相关申请审批工作程序,简化工作手续,对于通过信息共享等渠道能够获取的证明材料可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同时加强救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落实相应救助待遇。

  (二)加强业务指导。各地医保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做好组织动员和业务培训,确保依申请救助工作落实落细,为救助对象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加强主动发现。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主动发现,对于符合依申请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如发现其未及时申报医疗救助,可直接或经由乡镇(街道)通知到本人,确保救助待遇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医保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知晓率。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预期,为依申请救助工作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参考表样)》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ybj.jl.gov.cn/ybxw/gsgg/202310/t20231010_8810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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