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8日,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消费者熊女士将一面绣有“高效规范办实事,热情贴心为人民”的锦旗送到乐至县市场监管局, 以表示其对该局工作人员尽心尽责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的感谢。
今年4月20日,乐至且消费者熊女士到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于2019年9月14日在乐至县某楼盘交纳了3万元认筹金,取得该楼盘的优先购买权,后由于对所选房屋不满意,多次向开发商协商退款无果后到该局投诉要求楼盘开放商退还其3万元认筹金。
接到接诉后,乐至县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消保股、消保中心、市管股等相关股室进行研究会商,并于当日组织该楼盘开发商和熊女士进行现场调解,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因此,该房地产售楼部应当根据消费者的意愿全额退款。最终通过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成功达成了和解,该楼盘开发商已于2021年4月27日全额退还熊女士认筹金3万元,熊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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