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考核管理,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河北省医疗保障医师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3年12月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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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35号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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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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