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政函〔2023〕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促进医疗服务的标准化、同质化,我委组织制定了感染性疾病等4个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指标。现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专业质控组织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中使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相关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专业质控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培训和指导,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指标数据收集、分析和反馈,指导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3年11月8日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感染性疾病等4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3年版)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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