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47号),废止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鉴于上述法律法规已修改或者废止且部分部门规章已明显不适应现实工作需要,决定废止《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6部配套的部门规章。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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