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医保函〔2023〕12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促进我省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更好地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按照我省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审核通过,决定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5项(详见附件)。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规定的计价单位、指导价格、项目内涵、说明等执行;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得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诊疗等。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目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4年1 月1 日起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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