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缴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4〕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7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41号)要求和市州申请,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全覆盖工作,有效防范未参保缴费群众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经研究,决定开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缴窗口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窗口期时间
补缴窗口期时间为2024年1月6日至2月29日。
二、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38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待遇享受期
(一)自缴费到账之日起30日后至2024年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二)湘医保发〔2023〕41号文件规定的特殊人群和特殊情形,参保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期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4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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