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蓟州友康中医门诊部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唐树起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蓟州友康中医门诊部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拒绝监督检查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第三十九条第(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05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407455.00元。
二、天津西青济民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总胆红素-酶法”、“C-反应蛋白定量检测”、“胆红素(干化学法)”、“白蛋白(干化学法)”、“谷丙转氨酶—干化学法(含试剂材料费)”、“谷草转氨酶—干化学法(含试剂材料费)”及“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测定;血清肌钙蛋白I测定;血清肌红蛋白测定(定量)”项目;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放免试验)(含药盒)”及“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电化学发光法)”项目;存在套餐式收费致上传未开展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潜血(含试剂材料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六)、(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0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5284.80元。
三、参保人员唐树起(身份证号:12010419XXXXXX321X)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0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25770.56元,并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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