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障中小企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第十六条工作要求,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予以公示。现将2023年度情况公示如下:
根据《北京市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并按照《北京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门积极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部门无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
特此说明。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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