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自治区药监局根据现行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对试行期届满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修订,建立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全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提升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水平,规范药品使用行为。
修订后的《规范》,重点从四个方面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行为。一是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二是明确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三是明确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履行药品召回、追回义务。四是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
修订后的《规范》,要求各级监管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使用品种和检查、检验、投诉、举报等药品安全风险和信用情况,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医疗机构,对其购进、验收、储存药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三年内对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全部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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